第一次偷税漏税不用坐牢嗎?
一、第一次偷税漏税不用坐牢嗎?
不需要坐牢,此時有特別條款的規定。逃税是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税的違法行為。不管是使用什麼樣的手段偷税,都已經嚴重的破壞了國家的税收制度,這種行為肯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需要坐牢了。逃税是指納税人違反税法規定不繳或少繳税款的非法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税罪首次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對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
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這裏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內容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修正案規定,對逃税罪的初犯在補繳税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税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1次偷税漏税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此時可以對此進行行政處罰,但是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除非説已經符合我們國家相關税收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需要對此進行處罰,也就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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