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交通事故人傷全責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人傷全責如何認定?

一、交通事故人傷全責如何認定?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有些機動車駕駛人卻因為法制意識淡薄,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而逃或者駕車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由於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而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教練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是在學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因為教練員只對學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負責,這是教練員的法定職責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後果。

二、承擔全責的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在一般情況下都是過錯方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在雙方都有過錯的前提之下,故意破壞交通事故現場,故意毀壞證據的當事人一方是要承擔全部責任的,這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中的例外情況。而對於那些故意肇事、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人,理所應當的要承擔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