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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洗錢偷税漏税是否需要坐牢

一,企業洗錢偷税漏税是否需要坐牢

企業洗錢偷税漏税是否需要坐牢

構成逃税罪,要坐牢。具體判多少年由法院根據情節而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偷税漏税問題的不僅是是經濟上的違法行為,對於企業的社會形象都會有着不小的打擊,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法律處罰,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重大的影響,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不過在實際的生活中需要自己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