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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包括哪些範圍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及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行為或者他人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包括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包括哪些範圍

一、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及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二、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所在單位。

四、肇事車輛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擔損失原則,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以作為車輛的運行實際控制者和受益者為條件。

五、違反安保義務的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

六、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車輛生產和銷售單位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兩類,

一,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及交通肇事當事人。

二、侵權行為間接責任人及依法應當對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