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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同等責任就沒有賠償嗎

不是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的情況下,賠償方式是雙方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由對方承擔50%,自己承擔50%,如果哪方有購買交強險外的其他險種,且適用於該方面費用理賠的,可由相關保險賠付。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這種情況下即使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雙方同等責任,機動車一方至少仍要承擔60%的責任,也就是交通事故劃分4:6責任,立法之意是為保護處於弱勢方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直接按照雙方各50%的比例進行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同等責任就沒有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