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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是否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交通事故調解是否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可以採取三種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是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二是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金額少的情況下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比較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那麼交通事故調解是否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交通事故調解是否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法律規定,當事人若是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的,應從收到事故認定書亦或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天內一致進行書面申請。

結合我國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6條、第87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堅持不同意調解的或者拒不接受調解方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根據自願原則,不得變相控制、強迫當事人的選擇。如果雙方同意調解,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願達成,應當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綜上所述,調解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強迫雙方違背個人意志達成協議,若是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