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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過度醫療判定

交通事故過度醫療判定:
需要提出證據,比如對方無醫囑、非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了非醫保類藥品等。你可以讓對方起訴你和保險公司,法院和保險公司會核定對方要求的合理部分,並判定保險公司賠償的。
過度醫療: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牀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或者説,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脱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説,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
判定準則:
一般來説,對過度醫療判定的基本準則是:對病人的診療總體上是趨好還是傷害。在治療中,要看醫生的目的何在,治療是否產生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長病人的壽命。另外有兩個附加條件是: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中是否能體現病人的權利。
基本特徵:
(1)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規律和特點。
(2)採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4)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形成原因:
1、經濟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醫療過於市場化發展、以藥養醫、醫務人員的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鈎、藥品回扣、開單提成。
2、醫學本身的複雜性與醫生的診療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規制度的原因,如:醫療事故鑑定法規定了醫生在鑑定過程的舉症倒置制度,可能導致醫生對病人的過度檢查;據介紹,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在300名全科醫生中,有98%的人承認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有增加各種化驗檢查、院內院外會診,多為病人開具藥物等自衞性或者稱之為“防禦性”的項目。而醫生自衞性醫療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避免吃官司”。
4、醫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較常見。
5、其他原因,如:醫患關係緊張;個別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交通事故過度醫療判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