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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強制治療關幾年?

精神病強制治療關幾年?

精神病強制治療關幾年?

關幾年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

(一)接收精神病患者的單位

我國法律規定由法院決定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但是我國僅建成的25所安康醫院對精神病患者的收容與治療能力相對有限。實際運行中,面對精神病患者這顆不定時“炸彈”,一些家屬、居委會等是不願意接收的。公安機關雖然在法律上附有臨時約束的義務,但也從維護社會治安的角度不得不接收。同時有些政府機關並沒有設立相應的治療機構或是給予財政支持,因此,公安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倍感無力,甚至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送往看守所等做法,在送到強制醫療區之前如何處理也是法律應該完善的地方。對於沒有設立專門安康醫院的地區,地方可以結合自身情況,由衞生部門主管精神病患者的治療和預防,民政部門負責財政支持,公安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同時設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基金,探索社區服刑結合住院治療等多種方式管理精神病患者的強制醫療。

(二)提起精神病鑑定的主體

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前提就是精神醫學鑑定,但是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醫學鑑定,從新《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2款以及第121條和145條規定中可以看出鑑定由偵查機關主導的傾向,雖然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但是否同意由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沒有強制效果,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被鑑定的權利。不僅使得當事人的人權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使得審理的公信力下降。人們從對於其殺人行為由深惡痛絕變成同情甚至覺得他冤死而批評審理不公。並不反對偵查機關在提起強制醫療程序中的主導地位,但是,我國也應當平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對精神病鑑定的提起權,由法院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這不僅符合控、辯、審三方平等對抗的訴訟結構,體現鑑定的客觀公正,防止了司法機關濫用權力,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得到鑑定的合法權利。

(三)合議庭的組成方式

新《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是法官不具備法醫學專業知識,無法從法醫學角度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態作出判斷,以致法官無法依據經驗、倫理、常識等做出是否對其實施強制醫療的裁判結果。同時,鑑於目前我國鑑定人員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差異,造成了對同一當事人前後鑑定結果截然不同的情況,導致重複鑑定時有發生。法院在實務操作中可以吸收大陸法系鑑定人作為專家輔助人的定位,吸收一名精神病專家陪審員或精神病醫師,甚至具備心理學、社會學等專家組成合議庭進行裁決。以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判決的客觀性、權威性。

(四)刑事強制醫療

當前,採取法院依職權主動解除和依被強制醫療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兩種模式。在操作過程中,由於法院並沒有直接監管精神病或是由於監督不到位,很少以職權解除,更多的情況是由被強制醫療機構出具評估意見後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精神病病情的反覆性是讓司法人員及家屬都擔心的問題,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患者病情轉穩定,但是考慮到仍具有危險性,一些家屬並不願意申請,以上都給負責強制醫療的機構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一些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患者相對穩定後又與家人失去聯繫,同時我國也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最長期限,使得出院難的問題一直沒辦法得到很好解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法律明確具體規定什麼時候什麼情況可以解除,什麼人可以提請解除程序,後續看管和治療等問題。

強制醫療也是為了患者本人的健康為主,因為精神病是一種特殊的羣體,這個羣體沒有自己的自主意識或者説自主的意識比較混亂,所以強制醫療可以幫助這類羣體更好的生活或者治療。

標籤:強制 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