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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處理條例

醫療過失處理條例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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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聯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是老的醫療糾紛調解處理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的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現在處理醫療事故還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