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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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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聯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是老的醫療糾紛調解處理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的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現在處理醫療事故還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