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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的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的條例?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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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關於“醫療事故處理的條例?”的相關解答如下:

你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1987年6月29日頒佈的條例,由國務院頒佈。制定的目的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將醫療事故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最新的條例於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9月1日起公佈施行。共計七章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