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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把醫療事故分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把醫療事故分為

發生醫療事故後,要依法處理醫療事故,患者不得到醫院鬧事,而醫療機構應該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妥善處理患者及其家屬的訴求,那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的時間?下面由本站網小編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患雙方的和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協議書畢竟屬於雙方的和約,因此,對於已經達成協議的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糾紛來審理。不再按醫療賠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但調解協議無效或者需要撤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