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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醫療期未痊癒

勞動法醫療期未痊癒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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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醫療期

  勞動部1994年頒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5年頒佈的《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員工的病假及其工資問題有明確規定。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在醫療期內,國家要求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工資,地方規定有特殊要求的,依照當地規定執行。
  3、如果勞動者休病假滿醫療期仍舊未能治癒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醫療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