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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和補償金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和補償金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和補償金嗎?

符合條件的話兩者都可以得到;

1、公司決定不續簽的,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一個月,不足半年半個月)

2、失業保險連續繳滿一年的,這種情況下辦理失業登記後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而且如果合同到期之後是必須要進行續簽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違法解除的話,那麼就賠償勞動者所有的經濟損失和其它的損失,所以,遵守法律,不做違法的事情,才能避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