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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入職必需要失業證嗎?

關於入職必需要失業證嗎?

現如今很多的大學生都會為自己的家長減輕負擔,在大學期間,因為教學的方式與高中的區別很大,所以大學期間有很多的課餘時間,所以很多大學生就會利用這個時間,去學校附近的一些商店進行兼職。我們知道,作為一個勞動者,我們付出勞動,當然也是要得到一定的報酬的。那麼關於入職必需要失業證嗎?

一、關於入職必需要失業證嗎?

新入職的單位(民營企業),一般是不用失業證的,如果是國企或政府單位,則會要。

《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 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並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各地辦理用工的手續都不同,至少上海就不用失業證。

我個人理解失業證的唯一作用是證明你處於離職狀態。因為如果員工有工作又入職,即建立了雙重的勞動關係,如果因此給第一家單位造成損失,第二家單位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首先打12333詢問當地入職是否有一定要失業證的規定。如果沒有,你要是不想辦失業證,我個人覺得可以與企業商議給企業一個書面的承諾函,寫明本人目前未與任何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因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完全有本人承擔。

辦理失業證一般不會對今後有什麼影響。

失業證只是證明你處於失業狀態,並不記錄你之前的就業情況。

失業證一般是為了領取失業保險才用的,你辦理了離職手續去新單位辦入職手續只需要原單位開離職證明就可以了,新單位會繼續為你交社保、公積金這些的。

因為單位要在網上用工備案啊,這樣國家好統計失業和就業人數比例。其實這項工程現在看繁瑣且無用,但是5-10年以後能發揮出作用,畢竟國家也要做人力資源規劃。至於對什麼東西有影響是沒有的,只是職能部門的硬性要求罷了。

勞動合同規定不能重複簽訂,所以,員工入職前提供失業證,或是上一任單位的離職證明,證明你是待業或失業中。

不少剛入職就被要求提供相關的失業證的人對新入職必須要失業證嗎這個問題感到非常的困惑,其實對於新入職是否就一定需要提供相關的失業證的問題,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在日常的實踐當中,一般的私營企業主在招聘的時候並不會要求人員提供相應的失業證,但是對於國有企事業單位則需要提供。

二、入職準備

1、人力中心向合格者發送《錄用通知書》;

2、確認新員工報到日期,通知新員工在報到之前來公司明確報到需注意事項:所需資料、體檢以及其他須知;

3、通知人事助理新員工報到日期,人事助理準備好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所需表單並負責依據《新員工入職通知 單》內容落實各項工作:

--用人部門負責安排辦公位,申領電腦、電話;

--行政辦負責發放辦公用品;

--信息組負責開通郵箱、帳號、調試電腦設備等。

--辦理員工工號及出入登記打卡。

入職審查的責任和舉證的技巧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告知的義務和入職審查的權利

從《勞動合同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作為一家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從以下兩個方面擁有義務和權利:

1、對本單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告知勞動者相關內容,如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等。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同時,還應積極採取書面方式保存告知行為的證據。

2、對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知情和審查的權利。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也有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勞動者的年齡、性別、學歷、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以上情況,需要勞動者提供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同樣應該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從以上例舉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中間用人單位的告知內容是比較廣泛的,基本上涵蓋了勞動關係的全部內容,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相對少很多,只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實踐中不外乎就是年齡、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學歷、工作經歷、是否與前單位解除合同等,而對於與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係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不回答。

三、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勞動者在為用人單位勞動時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入職,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只要我們為他們勞動了,那就應該拿到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的,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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