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需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
入職需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相信對於這個問題很多求職者是十分關係的一個問題,那麼究竟是該怎樣做,這個問題又在困擾着求職者,我們在進入接受一份新的工作之前是否應該對原來的勞動關係進行解除,我們若沒有接觸是不是就違反了勞動法的某一條內容,我們十分困惑,因此我們一起來解讀一下。
一、入職需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
一般新公司要求你出具該證明是要規避其可能承擔的風險,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公司錄用了與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新用人單位有賠償的責任。因此,如果不發生上述情況是沒有問題的。
《勞動合同法》根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由於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有義務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作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不主動開具該證明時,可以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離職證明在開具的主體與開具的實時機上都存在着差別,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回事。即將離職的員工最好要求單位在離職時附上離職證明,而已經離職需要離職證明的朋友最好找原單位重新開具一份,重新入職。我們一定要正確對待這裏面的勾稽關係。
入職需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對於這個問題是肯定的回答,因為如果沒有接觸勞動關係證明這將會給新公司原來的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為了避免此類現在的發生,減少我們自己的不必要的麻煩,我們儘量做到最好,在接受一份新工作前接觸原入職勞動關係證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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