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領取失業金的證明嗎
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領取失業金的證明嗎?
不是,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60日之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並帶齊以下證件和資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係的證明及複印件;
3、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站(中心)開出的《失業證》或辦理《失業證》的證明;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張。
辦理完登記後,失業人員本人於每月20日前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身份證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5日後到銀行領取當月失業保險金。未簽字報告本人就業狀況的,停發當月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農民合同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金。
二、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三、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有什麼?
1、是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強化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守法意識。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之間就有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管理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職工也依據勞動合同了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履行相應的義務。
2、是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的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都要規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可以就是否續簽合同等進行商議,這就保證了用人單位用人以及勞動者求職的靈活性。
3、是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能在工資收入、工作時間、工作條件等方面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由於沒有證據而遭受損失。
勞動合同應該是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的非常重要的書面憑證,但是對領取失業金沒有任何的作用。勞動合同在正常情況下是證明自己屬於在職員工,這和領失業金完全是截然相反的概念。而且,要證明一段事實勞動關係的也絕非只有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憑證,但是有書面勞動合同當然對於勞資雙方來説都是有重要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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