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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社保1.45W

一、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一)《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確定及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新參加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Z%、個人1%),工傷和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全額繳納。

職工應繳納的社保由企業在職工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

3、在職按社保規定享有醫保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享有失業金。繳費年限滿15年,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享領退休工資和享有退休醫保。

二、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現在社會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很多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所以在我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律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以任何理由拒絕參保就屬於違法行為。

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和作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繳納五險一金,如果不繳納我們可以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