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社會保障 > 社保

對於社會保險欠費核銷到哪裏辦理?

社保2.54W

一、社會保險欠費核銷到哪裏辦理?

對於社會保險欠費核銷到哪裏辦理?

社會保險欠費核銷到當地的社保管理部門辦理,只要補交了社會保險就可以核銷。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徵税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彙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二、社會保險費的監督檢查有哪些規定?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徵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社會保險欠費的情況是需要及時進行補繳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的處罰標準,如果一直沒有補交社會保險,欠費狀態就不會自動核銷,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社保交納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