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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社保1.82W

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目的就是為了可以讓自己的基本社會生活得到保障,而且對於社會保險國家也是經常頒佈一些新的法規政策。當然有時候地方也會為了社會的發展依據國家規定頒佈一些相關的社保政策。那麼四川省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四川省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四川省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第20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程序發出養老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

(二)雖申報但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以下情形,確定用人單位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數額: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仲裁裁決、決定、調解書;

(三)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限期改正、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書面處理決定;

(六)投訴、信訪以及用人單位主動整改,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實並核定後出具的書面處理意見。

三、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按當年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補繳欠繳數額(含利息),並從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加收滯納金,應當做出書面決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四、《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含已依法破產或已註銷等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的下崗、失業人員),存在中斷繳費年限的,可由個人選擇以辦理補繳手續時我省上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00%為繳費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記載在繳費當年。

五、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職工已離開原用人單位的,由原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補繳。補繳後,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按現行政策辦理。

個體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參保人員向現養老保險養老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

六、本意見實施前已按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進行處理的,不再執行本意見規定。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屬於本意見規定的補繳範圍。個體參保人員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中斷繳費的,不得辦理補繳;個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七、工作要求

(一)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情況複雜,各地應嚴格按本意見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補繳範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險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確保穩妥實施。

(二)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事關羣眾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工作,使用人單位和羣眾知曉相關規定,進一步增強參保繳費意識。

(三)各地在辦理補繳工作中,相關材料由縣(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初審,報市(州)社保經辦機構複審認定。具體工作程序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

(四)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原省勞動保險廳《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川勞社發〔2006〕18號)第一條第(五)款、第二條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款規定同時廢止。

本意見有效期5年。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以上便是四川省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從文章中不難看出,四川省政府對於當地的社會保險業務也是相當的重視,不僅對參保條件做了一定的變動,對於社保工作也提出了相應的意見。確實社保工作屬於最進本的社會工作,所以也需要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