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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一)關於參保範圍。

在5號文件規定的參保範圍基礎上,針對建築業特點,《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具體範圍,以及機電工程、水利工程和其他道路、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具體參保範圍。

(二)關於參保登記、註銷的條件和流程。

一是《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參保的具體方式,規定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建設項目中標後,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按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06%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均按自然月計算。

二是明確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需要提供的《中標通知書》等七類具體資料。

三是進一步細化了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實繳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具體規定,以及項目施工變更延期需要辦理《建築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的相關流程。

四是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經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證明在開工前取消或者項目開工後經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證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繼續施工的退費辦理條件和流程,以及項目參保註銷的條件和流程。

(三)關於動態實名制管理規定。

一是明確了建築企業在實名制動態管理中的職責。明確工程項目施工期內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二是為提高網上經辦和參保登記實效,新增了網上實名制經辦流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在項目開工之日起30日內,通過網上經辦報送建設項目動態實名制管理登記人員,在項目施工期內,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可通過網上經辦報送當月人員增減變動名單。

三是增加了建築企業臨時用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特殊情況辦理,為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負擔提供了政策支撐。《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有效期內,因情況緊急臨時增加且未及時實名參保的符合規定的建築業職工在參保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傷害,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應在發生事故傷害48小時內(節假日順延),可到建設項目參保登記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辦人員參保手續。四是新增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登記中為建築企業提供參保的服務事項。《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各區(市)縣建設項目參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及時辦理社會保障卡,確保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業務信息化。

(四)關於工傷認定事項。

一是進一步強調了《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省、市工傷認定程序規定。二是建立認定綠色通道,明確對於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案件,應實行“快立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五)關於勞動能力鑑定相關事項。

《實施細則》就工傷職工如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事宜明確屬地化管理原則,建築業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可以到作出工傷認定的區(市)縣人社部門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六)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相關事項。

一是規定在工傷保險參保有效期內,建築業實名參保的人員發生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部、省、市相關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中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照職工工傷發生時成都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這將較大幅度提高工傷職工待遇水平。

三是進一步細化了1-4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有關養老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的銜接。

四是規定了施工人員在保險生效時間前和保險終止時間後,停工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工程或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致使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七)關於基金管理。

《實施細則》規定了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辦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八)關於新老政策銜接的相關事項。

一是明確規定該細則實施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於印發成都市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户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成人社發〔2014〕44號)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建設項目,在保險有效期內,繼續按原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了《實施細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