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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內容是什麼?

四川省政府為了當地的財政收入能夠得到進一步的規範和監管以社會各主體的權益能夠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就經過深刻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並且要求各個機關都必須遵守辦法的規定對票據進行管理。一起來學習這個實施辦法的內容吧。

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內容是什麼?

一、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票據管理行為,加強政府非税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預算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第 70 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計劃、印製、申領、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燬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印製、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統一領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票據管理政策;負責全省財政票據的計劃、印製、發放、保管、核銷、銷燬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做好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省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計劃、申領、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燬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管理機構,落實專門人員,制訂相關管理制度。設立財政票據專用庫房或者專櫃,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蝕,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提高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財政票據種類、內容與適用範圍

第七條 財政票據分為非税收入類票據、結算類票據和其他

財政票據三大類。

(一)非税收入類票據

1.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依法收繳政府非税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適用於實行“銀行代收”管理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

2.非税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適用於實行“集中匯繳”管理的政票據使用單位。

3.非税收入專用票據,是指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適用於收取特定的行政事業 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罰沒收入等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

4.非税收入退款票據,是指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預收、錯收、多收等情況需要向繳款人辦理非税收入退款時使用的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是指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四川省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

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四川省社會團體會費專用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是指社會保險機構收取社保、醫保時開具的憑證。

5.四川省農民籌資專用票據,

是指村級集體進行“一事一議”時,向村民開具的憑證。

6.四川省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是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不涉税的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7.其他應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八條 財政票據分為定額和非定額。

定額財政票據設置二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非定額財政票據(手工、機打)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採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複核人等內容。

第九條

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屬於非定額財政票據,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返還給繳款人,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户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 計劃與印製

第十條 財政票據實行年度用票計劃申報制度。各級財政部門和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年度用票計劃的編制、審核、上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實行分級編制、逐級彙總上報的辦法,統一填報《四川省財政票據用票計劃表》。各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用票計劃。省垂管單位和駐市(州)、縣(區)的省級單位的年度用票計劃由省級單位彙總後上報省財政廳。市(州)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單位應於當年 10 月 20 日前,向財政廳收費票據監管機構報送下年度財政票據用票計劃。

第十二條

編制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應當堅持按需編制的原則。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經省財政廳審核、彙總後,安排票據印製。全省財政票據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十三條

年度用票計劃執行由於政策變化、機構變動、業務量增減變化等因素影響,需要對財政票據用票計劃進行調整的,由原申報單位填制《四川省財政票據用票計劃調整申請表》,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對未執行的年度用票計劃進行調整。年度執行中未經財政廳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調整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

第十四條

全省財政票據的印製實行“統一印製,分級結算”的辦法。財政廳按照國家政府採購、保密事項等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企業資質,並簽訂省本級《財政票據承印合同書》,負責監督指導市(州)財政部門與承印企業簽訂《財政票據承印合同書》。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票據印製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承印企業應當按照省財政廳下達的《票據準印通知書》定量印製票據。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製章和財政票據。

第十六條

財政票據印製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確定的防偽專

用品。禁止私自濫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七條 承印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製工作管理制度。對政票據式樣模板、監製章印模、防偽專用品、印製材料等的使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對尚未完成印刷的半成品應當妥善保管,印製完成後應及時入庫,實行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專車運送、專人押運。

第十八條 承印合同終止後,承印企業應當將印製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省財政廳,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廳確定,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四章 申領與發放

第二十條 財政票據實行免費申領制度。財務獨立核算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申領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非獨立核算單位和派出機構使用財政票據,由其主管部門統一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財政票據,應當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申領證》。辦理《財政票據申領證》時,應當提交單位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填寫《財政票據申領證申請表》,並按照申領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下列相關資料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文件,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文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應當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法規依據。

(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提交

申請,屬於公益性社會團體的還需提供社會團體章程等依據。

(六)申領醫療收費票據的,應當提交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收費許可證等依據。

(七)申領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社會團體章程等依據。同級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依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申領證》。《財政票據申領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税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申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燬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三條 申領財政票據時,使用單位應當提交財政票據申領函, 《申領財政票據申請表》 出示填寫《財政票據申領證》 ,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解繳情況及票據存根等內容。經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後,核銷財政票據存根,併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申領未列入《財政票據申領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申領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關的資料依據。經審核後,在《財政票據申領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財政票據使用應當實行“日清月結”制度。使用單位一次申領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三個月的使用量。

第五章 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台賬。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在啟用財政票據前,應當檢查票據有無缺聯、缺號、重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報告發放財政票據的管理機構,財政票據管理機構再逐級上報至省財政票據監管機構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全聯複寫、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以中、英兩種文字印製的財政票據,可以使用中、英文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燬。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燬、塗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拆本使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使用。

第三十條 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財政票據存根核銷清理登記表》,按順序清理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滅失的,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並自發現之日起 3 日內在縣以上新聞媒體登報聲明作廢。

第六章 核銷與銷燬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申領發放關係實行核銷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票據申領證》核定的事項,認真審核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已用財政票據的使用情況,核實使用單位開具和結存數量,檢查票據使用有無違規,並予以核銷。

第三十三條 經財政部門核銷票據的存根聯,應登記造冊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 5 年。期滿需銷燬時,應書面報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核准,票據存根銷燬時財政部門應當派人現場監銷。

第三十四條 財政票據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燬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財政票據作廢核銷清理登記表》,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准、銷燬。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申領證》的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准、銷燬。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財政票據印製、使用、管理等情況和所收資金的解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等規定執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和印製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四川省財政監督條例》、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就是關於的全部內容。對票據的管理必須是從產生到使用的每個細節都涉及到,所以實施辦法中就必須詳細地規定到票據的各個環節中以及使用主體的固有權利和義務等方面上。如果對票據管理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