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康復期間待遇是什麼?
工傷康復期間待遇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即康復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後暫時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有關工傷待遇的期限。《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條例》規定的一般不超過12個月,並非每一個工傷職工都需要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而是要根據其傷情、病情來確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休假治傷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於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可能有區別,因此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與受傷上個月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樣,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於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採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勞動者在準備據理力爭自己的工資時,首先,要注意從不同渠道瞭解以下因素,如老闆的為人、用人單位的規模、用工的規範度等;其次,要注意回憶,您在發生工傷後的第一時間內,老闆或用人單位的相應態度和採取的措施。最後,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生活費”,而不説“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主動支付治療期間的生活費。
在康復期間對於員工的待遇一般都為停職留薪,薪資依舊按照員工的實際收入進行發放,如果出現少發工資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賠償。除此之外,在停職留薪期間如果出現工資額外的福利待遇活動等,都需要向停職留薪人員進行發放,否則違法了工資的發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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