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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規定是什麼?

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規定是什麼?

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的發放這樣類型的績效獎金,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企業職工不幸遭遇工傷期間,勞動者的原有的工資待遇在停工期間,應當留薪,原有的工資待遇應該保持不變。勞動者在停工期間所應該被支付的薪資,應該由勞動者所在單位每個月按月進行支付。

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繼續發放,具體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發放。職工在工傷停職留薪期間,若用人單位剋扣其工資,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於這樣的一種績效工資是非常的看重的,因為績效工資通常情況下都是比較數額大的,有一些勞動者因為工作性方面的原因,比如説導致了身體傷害,此時就不能夠進行一個工作,但是這樣的一種績效獎金的話,一定要按照原來的待遇進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