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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康復期待遇怎麼算?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為某種原因受到傷害並且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並且造成了該勞動者無法繼續工作生活。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受到工傷的勞動者進行負責。在經濟以及心靈上給予勞動者補償。在勞動者受到工傷後勞動者的身體需要休息靜養康復。那麼工作時工傷職工康復期待遇怎麼算?

工傷職工康復期待遇怎麼算?

一、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四、工傷康復期是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即康復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後暫時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有關工傷待遇的期限。《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條例》規定的一般不超過12個月,並非每一個工傷職工都需要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而是要根據其傷情、病情來確定。

五、工傷康復期的工資怎麼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康復期待遇應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是屬於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後期恢復期一般都按照12個月為主,特殊情況除外。並且在停工留薪期勞動者的工資待遇都應該跟平時上班期間一樣。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到用人單位上班為藉口就不予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履行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