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處理的規定
勞務派遣關係中的勞務人員受到工傷是最難處理的,因為此時牽扯到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而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這兩個單位恰好又是分開的。接下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處理的相關規定,然後瞭解有關知識吧。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處理的規定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係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或者罹患職業病的,會面臨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應當由誰來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手續。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 首次明確了勞務派遣中工傷認定主體,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同時,該條還對工傷保險責任的歸屬進行了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一)、《暫行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員工工傷認定責任主體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為勞動者所在單位,但是,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勞動合同制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是否適用該條規定,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造成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工傷認定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責任主體不清,經常相互推諉,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正好解決了這個問題,明確了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在工傷認定以及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義務。根據第十條的規定:
1.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用工單位則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2.在職業病診斷、鑑定程序中,用工單位則處於主導地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鑑定相關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在此過程中,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則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此規定的原因是因為職業病診斷、鑑定與工作環境、勞動保護密切相關,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不僅需要病人的臨牀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更需要調查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等情況。而勞動者無法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這些資料,大量與職業危害相關的材料都需要由用工單位來提供。因此,本條如此規定,理順了各方之間的關係、提高了效率。
(二)、《暫行規定》確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承責主體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不但明確工傷認定主體,保障工傷認定工作順利進行,還對工傷保險責任的歸屬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員工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只是這種雙方約定的補償辦法不能對抗被派遣勞動者直接向勞務派遣單位主張工傷補償的權利。
本站認為,此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工的工傷問題的具體責任到位,保障勞務派遣工的人身權益;不但將工傷保險責任首先歸位於勞務派遣公司,同時也尊重雙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明確了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在工傷認定及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確保了勞動者工傷認定與職業病診斷、鑑定的順利進行,保障勞動者及時得到工傷救助,實現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務派遣人員遭受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用工單位則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一般是由勞務派遣單位對派遣人員的工傷承擔法律責任。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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