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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請假待遇是怎麼樣的?

工傷的發生一般都會導致職工的身體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傷,甚至有些致殘的情況。所以很多員工工傷之後,還是有很多存在復發的情況,無論工傷還是工傷復發,職工都是受害者,所以對於工傷復發的情況是否有賠償有疑問。那麼關於工傷復發請假待遇是怎麼樣的?

工傷復發請假待遇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復發請假待遇

員工發生工傷後,如果職工認為?工傷復發,應經當地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確認程序後方可以認可,並享受相應待遇。如果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也僅是醫療待遇,如有請假則可按病假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後,有一個法定的工傷醫療期,這個期限是法律賦予受傷職工帶薪休養的權利,單位不能剝奪。不是説鑑定完畢醫療期就結束了,一般來説,醫療期首先以醫生的診斷證明為依據,按照他的工齡來算最長期限,他工齡十年了,理論上應享有三個月到半年的醫療期。在這個期間,如果仍未恢復,可以向社保申請,延長醫療期,延長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傷殘等級7—10級,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除非工傷職工合同到期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或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外,公司不能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其醫療期之內,沒有痊癒的,用人單位亦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如不能勝任崗位,可安排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除要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就業補助外,按正常的解除補償金給付就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復發請假待遇是怎麼樣的?如果工傷復發,員工是因為工傷的原因導致身體受傷的,本身就是受害者,因為工傷復發還是應該享受到工傷待遇,工傷復發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假期,期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資福利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