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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工傷舊傷復發待遇怎麼發放?

交通事故認定工傷舊傷復發待遇怎麼發放?

一、交通事故認定工傷舊傷復發待遇怎麼發放?

工傷復發期間員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間的 待遇,也是按照工資全額發放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工傷舊傷復發的鑑定

1、工傷復發前鑑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鑑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鑑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交通事故中認定的工傷復發後,所享受的工傷待遇與第一次工傷待遇相同,這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另外,涉及到相關傷殘鑑定和傷殘賠償的還需要再次進行認定。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工傷復發後的工作崗位處理問題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處理,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