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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職業病鑑定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職業病在上班族裏非常常見,對於不同的職業,不同的工作,都會有不同的職業病。而在不同的地區,職業病的發病情況也會有所差別。重慶職業病鑑定標準就是根據當地的情況制定的鑑定標註。相對而言,這種帶有地方性的鑑定標準雖然不適合廣泛的推廣,但是對於當地情況而言,卻很實用。

重慶職業病鑑定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申請人應是當事人、當事人授權者或者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

區縣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區縣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第四十條 設有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區縣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指定辦事機構,並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鑑定工作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鑑定工作程序。

區縣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責:

(一)接受當事人首次鑑定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託抽取首次職業病鑑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鑑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鑑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並管理職業病鑑定檔案;

(五)承擔市、區縣衞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鑑定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衞生行政部門指定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再次職業病鑑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市級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再次鑑定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託抽取再次職業病鑑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鑑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鑑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並管理職業病鑑定檔案;

(五)承擔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委託的其他職業病相關的鑑定工作。

(六)受市衞生行政部門委託,具體承辦全市職業病鑑定專家的培訓、考核和調整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鑑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其成員。

專家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第四十三條 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牀相關學科、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鑑定工作;

(六)經市級衞生行政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四十四條 參加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鑑定需要聘請本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並有表決權。本市以外專家來渝參加鑑定的交通差旅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的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應當抽取五人以上單數的專家和二名候補專家,並在《抽取專家名單確認書》上簽名確認,鑑定工作結束後歸檔保存。

當事人委託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的,應當向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出具委託書。

第四十七條 專家抽取後,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專家參加職業病鑑定會議。

專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職業病鑑定工作,鑑定辦事機構應通知候補專家。必須保證每次參加職業病鑑定的專家為5人以上的單數。

專家兩次無故不參加鑑定工作,由鑑定辦事機構提請市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領導小組解聘。

第四十八條 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鑑定的;

(三)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四)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再次鑑定的還應當提交首次職業病鑑定書;

(三)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並繳納鑑定費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申請人在接到要求補充資料通知後三十日內不能提交必要的材料,又沒有書面説明正當理由的,或未繳納職業病鑑定費用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其職業病鑑定申請,並通知申請人領取《職業病鑑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職業病鑑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執一份,鑑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在職業病鑑定工作結束後三十日內應將相關檔案資料退還原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報請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延期進行,延期後應及時通知當事人雙方。

第五十二條 根據職業病鑑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專家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需要了解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鑑定應當中止。

職業病鑑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組進行職業病鑑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鑑定會。所有參與職業病鑑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被鑑定人的個人隱私。

第五十三條 專家組應當認真審閲鑑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後,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

職業病鑑定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鑑定事由;

(二)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三)鑑定時間。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由專家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

首次鑑定的職業病鑑定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一份,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再次鑑定的職業病鑑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各一份,再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按衞生部統一規定的格式製作。

第五十五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鑑定過程,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家組的組成;

(二)鑑定時間;

(三)鑑定所用資料;

(四)鑑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鑑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鑑定專家簽字的鑑定結論;

(七)與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

鑑定結束後,鑑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鑑定書一併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

第五十六條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與當事人約定:可以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寄送,採取寄送時應保留寄送回執;也可以由當事人到鑑定辦事機構領取,領取時應簽名。

第五十七條 鑑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鑑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衞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職業病鑑定書發出後十個工作日內,按以下順序裝訂資料存檔:

(一)職業病鑑定工作流程記錄;

(二)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三)職業病鑑定申請回執;

(四)職業病鑑定受理通知書;

(五)職業病鑑定過程記錄;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記錄;

(七)職業病鑑定書;

(八)當事人提供的全部資料;

(九)職業病鑑定書送達回執或領取簽字;

(十)職業病鑑定活動的其他資料。

重慶職業病鑑定標準適合在重慶當地使用,不適合在其他推廣,這是因為每個地方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一樣,這也會對職業病產生不一樣的影響,所以不能全部都用一標準來鑑定。這使得職業病的鑑定有很多靈活性,可以更大化的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

標籤:職業病 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