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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徵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如今社會,城市的面積是一年比一年擴大了,城市周邊的很多耕地都被徵用,很多農民都失去了生活的來源。那麼國家在對於這類事情上其實是有着相關的嚴格的補償標準。但是總體來説各省又有所差別。下面我們就以重慶市 徵地補償標準為例,瞭解一下。

重慶市 徵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重慶市土地徵用賠償辦法相關情況參考如下:

一、徵用土地,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多種經營地、牧草地、果園地和養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市區內的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市區外的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確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菜地、糧食制種地、專用魚池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到1.5倍計算,下同)的6至10倍。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人均耕地數量等於確權發證的耕地面積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以上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二、地上建築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築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徵地時實施種植面積計算。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零星裁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三、對農轉非人員安置實行徵地統籌費調劑使用辦.法。統籌費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市區每畝3000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每畝2000元的標準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專項用於徵地農轉非人員安置的統籌調劑。户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併為l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徵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四、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徵地拆遷方案規定的時限自行拆遷。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户,其搬家補助費按户一次性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過300元,3人以上海户不超過500元。臨時過渡户技2次計發。

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户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從過渡之日起以批准徵地時的在籍户口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或搬遷補助費。屬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核實際過渡時間計算,每人每月發給80至100元搬遷過渡費;屬貨幣支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發給300元至500元搬遷補助費。

土地徵用及徵地拆遷的相關補償法律政策參考源如下:

1、徵地政策是《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渝府令〔1999〕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九龍坡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九龍坡府發〔2013〕17號)。九龍坡府發〔2013〕17號是根據渝府令〔1999〕55號和渝府發〔2013〕58的有關規定

2、九龍坡府發〔2013〕17號第七條規定:“青苗和構(附)着物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地上構(附)着物由徵地部門直接支付給個人,其餘青苗和構(附)着物補償費由徵地部門直接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在所在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組織指導下結合實際進行分配。”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徵地公告下達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人,在他處確無住房的,經住房安置方審核同意,每人可申請購買建築面積30平方米,其價格按建安造價的50%計算。”

以上就是對於重慶市 徵地補償標準的一些具體的解釋説明,這份補償標準不僅是通過耕地來補償,還有具體的耕作作物以及預計收益來作為依據進行合理的補償。雖然説各省市的補償標準存在着一些差別,但是總體來説差別不是很大,還是可以相互借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