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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職業病鑑定新標準是什麼?

職業病在我國有很多人患此病,它是在長期的有害環境中造成的身體某些器官損害導致身體機能下降。其中聽力方面的職業病就叫職業性噪聲聾。那麼聽力職業病鑑定新標準是什麼呢?申請職業性噪聲聾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讓小編為您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聽力職業病鑑定新標準是什麼?

一、聽力職業病鑑定新標準是什麼

10級:雙耳聽力損失大於26dB,或者一耳大於56dB,即為10級(最輕)。

9級: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8級: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7級:雙耳聽力損失≥56dB;

6級:雙耳聽力損失≥71dB;

5級:雙耳聽力損失≥81 dB;

4級:雙耳聽力損失≥91dB。

二、什麼是職業性噪聲聾

噪聲性耳聾系由於聽覺長期遭受噪聲影響而發生緩慢的進行性的感音性耳聾,早期表現為聽覺疲勞,離開噪聲環境後可以逐漸恢復,久之則難以恢復,終致感音神經性聾。噪聲除對聽覺損傷外,還可引起頭痛、頭昏、失眠、高血壓等,影響胃的蠕動和分泌。

三、申請職業性噪聲聾診斷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噪聲作業的時間算起,儘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噪聲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噪聲、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降噪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噪聲檢測數據、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對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種憑證並經過勞動部門認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都可以作為職業性噪聲聾診斷的依據:

能夠證明勞動用工關係的資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支付花名冊)、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等;能夠表明勞動者身份的資料, 如“ 身份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證件;能夠證明用工招用關係的資料,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3人以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帶上必要的證明材料去做聽力方面的職業病診斷,若不服診斷也可以去當地衞生部門申請職業病鑑定。若您還有其它疑問請諮詢當地衞生部門或本站律師,他們會給您滿意的答覆。

標籤:聽力 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