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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工傷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一、貴陽市工傷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貴陽市工傷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六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貴州省的規定,貴陽市工傷職工鑑定為六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10元/天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

7、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16個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本人工資60%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26個月,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五級傷殘最高36個月,最低11個月;六級傷殘最高26個月,最低8個月;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八級傷殘最高9個月,最低3個月;九級傷殘最高6個月,最低2個月;十級傷殘最高3個月,最低1個月。

11、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以貴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26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最高26個月,最低8個月。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計算一次性餐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而且,住院期間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那麼其費用也是由原單位負責的。如果之後難以工作用人單位要按照當事人的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當做傷殘津貼按月發給當事人。其中對於傷殘津貼的標準是不能低於當地工資的最低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