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的披露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在這種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就有披露義務,該義務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
1、如果因為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對委託人履行義務,那麼代理人就有義務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在與代理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託人的存在,代理人披露後,委託人即可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2、如果因為委託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對第三人履行義務,那麼此時代理人有義務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披露後,第三人可以選擇向代理人或者委託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擇就不能更改。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是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代理行為。因為隱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發生法律關係,所以代理人應屬於法律關係的直接主體。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受託人負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的義務,此時,第三人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不過,第三人一旦選定相對人,則不再允許變更。因此,在隱名代理人披露委託人後,第三人即應當在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做出選擇並主張權利。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條【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第三人選擇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我國的代理人的披露義務發生在隱名代理,或稱間接代理中,這種代理指委託人隱藏自己的身份,而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第三人往往不知道委託人的存在。間接代理,是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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