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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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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我國目前依舊也存在着不少的高危類型的崗位,故此在現實生活中,職員由於工作的原因受傷的情形也是十分的常見的。此時若是受傷比較嚴重,導致即使通過醫治,也依舊不可以滿足工作崗位的難度要求,此時是雖然會被辭退,但是可以享受較好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