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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預防方案

工傷保險預防方案

北京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方案 為了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待遇,確保工傷人員生活水平,北京社......更多關於北京工傷保險待遇細則調整方案的法律知識,跟着本站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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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實施方案具體都有什麼啊?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所作的相應修改:
1、辦法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第2條)
2、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提取儲備金的規定,儲備金主要用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第7條)
3、擴大了基金支付範圍,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可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的內容。(第11條)
4、調整了工傷認定的範圍以及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第14條、第16條)
5、增加了對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規定。(第30條)
6、調整或者增加有關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支付渠道的規定,並明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第33條)
7、調整了工傷人員部分待遇的計發基數和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發基數由“繳費工資”調整為“本人工資”,並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月數,調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計發基數和標準。(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65條)
8、調整了有關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賠償處理規定,明確當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時,工傷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則;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除醫療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第45條)
9、規定了用人單位對應參保員工未辦理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且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標準支付相應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並向用人單位追償。(第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