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機構是什麼
一、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機構是什麼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根據《仲裁法》第73條的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於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但是自從我國仲裁法頒佈實施以來,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又設立或重新組建了一批常設仲裁機構,對這些仲裁機構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據此,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二、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我國現有兩個專門處理涉外及商事糾紛的仲裁機構。一個是“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另一個是“海事仲裁委員會”(現名“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在我國最常設的涉外仲裁機構就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還是仲裁委員會,這兩個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仲裁機構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仲裁法》設立或者是重新組建的一些仲裁機構也是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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