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死刑犯死後怎麼處理
一、最高法規定死刑犯死後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無人收殮活家屬拒絕收殮,按照相關條款處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衞生部 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衞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二、如何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對於死刑的整個執行過程肯定是不會公開的,而且在執行死刑以後國家會第一時間通知罪犯的家屬的,一般情況下家屬會去領取屍體或者罪犯的骨灰。同時,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等這些國家司法部門也是有權利進行審查的,審查過後沒有什麼特殊問題的,也會直接交給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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