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鋪仲裁裁決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法院撤鋪仲裁裁決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法院撤鋪仲裁裁決後的法律後果是,被撤銷的仲裁協議將不會發生效力。具體的情況如下所述。
1、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由於原來的仲裁協議或者本身並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因已經據此作出裁決,完成了其應有的程序而致失效,當事人要想再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本就不想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求報告》中批覆:人民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重新仲裁是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瑕疵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補救時,給予仲裁庭自我彌補程序缺陷,從而保持仲裁裁決效力的一種程序。對重新仲裁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的精神,重新仲裁無需另行組成仲裁庭,因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託指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於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第二,對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採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既可以決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進而決定是否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一旦作出,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就沒有任何的救濟途徑。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作出的程序是違法的,可以申請法院對於仲裁裁決予以撤銷,撤銷之後的仲裁裁決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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