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和涉外仲裁的結果有效嗎?
一、處理和涉外仲裁的結果有效嗎?
處理和涉外仲裁的結果是有效的。涉外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涉外仲裁機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居中決斷的制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仲裁裁決書一經制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二、涉外仲裁結果撤銷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它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一般只進行程序審查,而不審查裁決的實體問題。
上述兩類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有部分相同或類似,如“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仲裁規則)的”。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內仲裁包含了事實的認定問題,而涉外仲裁不能審查事實問題。此外,國內仲裁還牽涉到仲裁員的道德問題。
三、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協議原則
所謂協議原則,是指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協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序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相關法律中規定樂要先對程序進行審核,在審核無誤後提交有關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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