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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入股的税務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不動產投資入股的税務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不動產投資入股的税務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增值税相關政策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擔風險,收取固定的利潤的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税。

《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税勞務),税率為17%。

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但是,對於不動產投資入股是否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業界則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認為既然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徵增值税,且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評估價值可通過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核定,企業就可以根據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入賬,為必申請代開發票。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税務機關應為企業開具發票,因為税務機關具有長期管理髮票的經驗,且發票具有防偽標識,可以方便税務機關日後跟蹤及監控,而且在現行税收法規中找不到對此行為不開具發票的依據,所以是否開具發票不該以是否應税作為標準。

根據相關的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股東把不動產投資辦企業,不屬於生產經營活動,不應開具發票。因此,企業可以根據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個人股東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要繳個人所得税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產評估增值計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但是後來,該文件被國家税務總局收回了。筆者認為:如果一個自然人以不動產投資一家企業,需要繳納税金。而另一個自然人以貨幣資金投入一家企業,不需要繳納任何税金。對於不同自然人來説,這就造成不公平,也違背了税法的公平性。因此,在實踐過程中,納税人碰到用不動產投資入股的情況,要與主管税務機關積極溝通,爭取在投資環節不繳納個人所得税,等待轉讓或處置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税。

法人股東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要繳企業所得税嗎?

企業法人以非貨幣性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另一家企業或成立新企業,意味着,該企業法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換取了另一家企業的股權。

如果該企業法人符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特殊重組的條件規定: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税,可以達到延遲納税的目的。

如果上述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組的條件,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該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這就意味着用不動產換取股權的交易行為,企業應該視同銷售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的銷售確認轉讓的損益。

除了符合財税〔2009〕59號文件企業特殊重組的規定。

以上便是不動產投資入股的税務問題應該如何處理的具體解決辦法,確實不動產在投資中是一種特別的存在,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這種形式的投資,而且對於不動產的税務問題也是需要特別對待的,因為對於資金投資來説是不需要繳納税金的,但是現在有些地方卻要求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企業繳納税金,這對於企業來説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