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房產繼承問題應該如何解決處理?
一、配偶死亡房產繼承問題應該如何解決處理?
配偶去世後,首先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共同財產後,屬於死亡配偶的個人財產才會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遺產繼承公證程序
遺贈繼承進行公證的話,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如下: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缺一不可);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婚姻證明;
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户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於合法夫妻配偶死亡後,如何解決遺產認定和繼承的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只有屬於死亡配偶的個人財產才可以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方式進行繼承,繼承財產的同時對於配偶的債務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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