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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税收怎麼收?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税收怎麼收?

私募投資基金按其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股票、證券、資產支持計劃等,本文不予詳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

(一)類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設立為下列三種形式:

1、公司型

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資者即為基金公司的股東(股東人數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後,對外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資於非上市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後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約定或出資比例進行股息、紅利的分配。同時,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該基金公司的投融資運作。

2、有限合夥型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較為常見的一種類型。通常,某項目的發起人先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後以該有限責任公司作為GP(普通合夥人)、其他基金投資人作為LP(有限合夥人)共同成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再以該有限合夥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後按《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在GP與各LP之間進行利潤分配。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人數上受《合夥企業法》二至五十個合夥人的限制。

3、契約型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設立一個單獨的法律主體對外投資,而是通過信託計劃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約形式募集資金,單獨核算並對外投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之後,以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合同》,成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形式日益被採用,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該類型基金參與的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二)相關主體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或合夥企業,負責基金的募集、設立、備案、投融資、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動,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需要行政審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管理人登記手續、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並如實申報相關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

2、私募基金

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發行私募基金不需經過行政審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填列相關信息。私募基金備案時需註明該基金屬於公司型、有限合夥型或契約型。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開立相關證券賬户,私募基金證券賬户名稱一般為“基金管理人全稱-私募基金名稱”。

3、基金託管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一般會委託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託管機構管理資金、進行結算與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資金的獨立性。託管機構按《基金合同》約定收取託管費。

4、合格投資者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是指投資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並符合下列要求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

需注意: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通過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包括已備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資於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以及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5、投資顧問及其他投資機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一般還會涉及投資顧問、基金銷售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諮詢機構,這些服務機構一般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服務協議》並取得相關報酬。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税務處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結構如下:

税務處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標的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税。

基金公司轉讓標的公司股權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需併入基金公司當年度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2、投資人

對於來自於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投資人是公司時免徵企業所得税,投資人是個人時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夥型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結構如下:

税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原則,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身不是納税義務主體,投資人應區分股息紅利所得或股權轉讓所得分別進行税務處理。

1、合夥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合夥人的税務處理

合夥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合夥企業按代收代付處理,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税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免徵企業所得税優惠。由於投資人通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投資於標的公司,不屬於直接投資,故不能享受免税優惠。因此,當合夥人為法人的,其股息紅利所得,需應併入法人當的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税。

2、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方的股權,合夥人的税務處理

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方的股權,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合夥比例劃分,其中,歸屬於法人合夥人的收益,應併入其當年度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税。合夥人為自然人的,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91號)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

3、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基金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税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税〔2015〕116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文件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抵扣。

如果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税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即如果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基金並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當其投資人是公司時,可穿透享受創業投資投資額抵扣應納税所得額的税收優惠。

(三)契約型

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以前,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以信託計劃的形式存在,即通過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投資於被投資企業,投資人作為信託收益人取得投資收益,因信託計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與納税主體,因此對於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信託計劃本身不存在納税義務與代扣代繳義務,故由投資人就分配的信託收益自行申報納税。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以後,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開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資金並對外投資,該模式程序簡便、結構靈活,業務模式如下: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處理

以《基金合同》為載體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雖然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是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對於其所募集的資金及對外投資需單獨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現梳理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資金募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基金

(2)對外股權投資(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標的公司的投資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標的公司股權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做相反會計分錄。

(3)標的公司分紅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4)轉讓標的公司股權

借:銀行存款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5)支付管理人報酬

借:管理人報酬

貸:應付管理人報酬

借:應付管理人報酬

貸:銀行存款

(6)支付託管費:

借:託管費

貸:應付託管費

借:應付託管費

貸:銀行存款

(7)基金分配

期末,將基金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與相關費用支出均結轉至“本期利潤”。然後,

借:本期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貸:應付利潤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

2、各交易主體的税務處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性質上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故現行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税收政策無法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現依據《企業所得税法》及《個人所得税法》等相關規定分析各方的税務處理:

(1)私募基金

因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税義務主體,因此,對於其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該基金產品不存在納税義務與代扣代繳義務。

由於工商登記的限制,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對外投資時,無法以某“基金產品”的名義作為股東進行登記,一般由該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進行工商登記,此時便形成了股權代持問題。對於股權代持,我國《公司法》並未禁止,但是股權代持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將名義股東作為納税義務人。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的情形,作為標的公司而言,並不知道最終投資方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標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也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

(3)投資人

對於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由投資人就最終取得的投資收益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

(4)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就來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繳納增值税及企業所得税。

(5)基金託管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就來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託管費收入繳納增值税及企業所得税。

(四)嵌套型

如前所述,經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在計算合格投資者人數時,可不被穿透合併計算。因此,為規避股東人數限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時會採取嵌套型對外投資,例如:有限合夥與有限合夥型基金疊加或有限合夥與契約型私募基金疊加,業務結構如下:

税務處理:

在上述業務結構中,對於嵌套部分,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外股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納税主體,不存在納税義務,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有限合夥環節雖然計算應納税所得額,但是也不繳納所得税,而是由該有限合夥的合夥人對於取得的投資收益根據合夥人的性質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原理同上。

三、政策建議

對於通過設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因基金本身不存在納税義務,而標的公司因不知道最終投資方的主體性質,也不可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故實務中,對於取得投資收益的投資者個人是否繳納了個人所得税税務機關很難掌控,為避免税收流失,筆者建議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儘快發文明確,對於此類模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託管人在資金結算、分配基金收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注:鑑於營改增,本文將現行應繳納營業税的內容均改為繳納增值税

上文就是對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税收收取方式的介紹了。總的來説,根據私募形式的不同,收取的税收方式也是不同的。並且,由於私募股權公司的業務複雜,税收計算也比較複雜,因此,小編認為您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計算,這樣更有利於您準確交税,規避税收犯罪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