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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字樣。
3、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4、基金管理型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5、基金型企業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6、基金公司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至少配備3名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