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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經營協議

掛靠經營協議

掛靠經營協議

{子問題開始}掛靠經營協議

(2014)穗盤掛字第 號

掛靠方: 身份證號碼: (下簡稱甲方)

被掛靠方: (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甲方掛靠乙方經營一事,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條款,願共同恪守執行。

【分公司設立】

第一條 甲方以乙方名義於 省市 縣、區 鎮、街 路 號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名稱為 經營範圍為 。

【費用負擔】

第二條 自分公司設立至分公司註銷整個期間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開辦費用、日常管理費用、人工工資、政府税負等均由甲方承擔。

【經理委派】

第三條 為便於甲方對外經營,由分公司經理由甲方指派 為分公司經理,在分公司經營期間,經理負責對外經營,但不得與乙方利益有衝突,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客户資源或乙方已經投入開發市場,甲方不得接觸或進駐等。

【管理費用】

第四條 在分公司經營期間,甲方因使用乙方品牌資源,應向乙方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依一個季度交納一次,每個委度管理費為 元,第一季度於合同簽訂之日交納 元,包括第一季度的管理費用 元和保證金 元,如無違反本協議,保證金在本協議終止後無息退還;第二個季度管理費用於本季度最後一個月的 日前交納。依次類推。管理費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該季度管理費用的10%作為滯納金,在第二個季度開始前仍未交納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自負盈虧】

第五條 分公司經營期間,甲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產生的相關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因甲方的債權、債務糾紛導致乙方承擔清償責任或損失的,甲方應當負責賠償並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營範圍】

第六條 分公司經營期間,甲方應當依分公司核准的範圍內合法經營,不得從事與法律、法規、政策、地方法規、當地政令禁止或限制經營的行業或項目,否則,甲方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包括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商譽保障】

第七條 甲方負有維護乙方商譽的義務,在經營期間,如與第三方發生爭議,應當以乙方利益為重,及時採取措施和妥當之辦法化解紛爭,維護乙方商譽,如不能解決時,應及時書面向乙方報告,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誠信保障】

第七條 甲方為保證在經營期間不因分公司的債權、債務增加乙方負擔或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願以 作抵押擔保,在分公司注消後並就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前,無任何負擔對第三方債務時,擔保終止。但若甲方隱瞞或因甲方經營期間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未及時主張的,在法律給予支持下,甲方仍應承擔清償或賠償乙方損失的責任。

第八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有任何違反本協議情形,乙方均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並不免除甲方應承擔的債權、債務清算、賠償和法律責任。

【生效與終止】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正式辦理完畢抵押擔保生效,本協議自分公司所有債權、債務清算完畢,並無任何法律訴爭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正在訴訟、仲裁、執行等本協議終止。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後,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乙方的品牌或公司字號抑或其他資源,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因甲方違反本協議,造成乙方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直接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代為甲方向第三方賠償的費用、雙方訴爭或第三方訴爭產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

第十二 本協議履行期間,如有爭議,應當友好協商,避免訴爭,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一、 甲方身份證明

二、 甲方提供擔保自有權屬證明

{子問題開始}律師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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