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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掛靠經營的法律後果

個人合夥掛靠經營的法律後果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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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經營的法律特徵


1、它是一種借用行為。掛靠經營實際上是一種借用關係,這種借用關係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單純的物的借用關係,其內容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借用資質、證照、經營權,有的是借用被掛靠人的信譽等等。為此,分清掛靠經營的內容,明確其合同目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正確評價掛靠經營關係的前提。

2、它是一種獨立核算行為。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表明,就於被掛靠方的關係來講,掛靠方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方地位平等。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對經營活動能夠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實施,是盈虧的終結承受者。

3、掛靠方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因為是借用被掛靠方的資質、信譽等並對外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掛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費、保證金的形式向其交納一些費用。而被掛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項目,並非實際上真正履行所謂的管理義務。

4、掛靠多數是一種臨時性行為。掛靠作為一種借用行為,這種性質決定了其暫時性,實踐中往往是掛靠方在實施某項經營活動中才掛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這種關係就不再存在。當然也有為了經營的需要長期掛靠關係的存在情形。

需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才能得出準確的判斷。通常而言,出租車車主掛靠經營,在一定程度上與出租公司存在一定的關係,並且有相應的合同,也就是説是存在勞動關係的。但是在法律實踐中,也會存在一定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