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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

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級別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説,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進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二、發生工傷糾紛怎麼辦?

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採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後,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認定為工傷後,應拿着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書之後,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對工傷賠償金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糾紛。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此就是説,我們在哪裏上班的,這個地方的人民法院就具備管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權利,一般也是直接向當地機場的人民法院提交訴訟就行了,但要注意,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解決的第一步應該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如果沒有仲裁結果,當地的基層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