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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員工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辭職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算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理嗎?

可以讓代理人去辦理,此時需要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在場,但是單位單方解除時不需要本人在場的,只不過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協商一致,而又不想或者不能親自前往的情況下,就要委託各代理人代為辦理,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還需要進行委託事項公證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辭職後必須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但是需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好本人親自前往,因為要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還要為其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