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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和工資重疊能夠同時獲得嗎?

誤工費和工資重疊能夠同時獲得嗎?

雖然作為讀者,我們應該都能聽説過誤工費的相關賠償標準,那麼如果是有單位的,在發生誤工費期間,與公司能夠同時得到嗎?根據相關的説法,一般誤工費是對方給的,單位是發工資,並且是不能夠同時拿到的,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誤工費是對方給,工資是單位發。一般不能同時拿到。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治療工傷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當工傷待遇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因此職工在已經獲賠誤工費的情況下,仍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看過本篇文章,小編認為讀者就能夠對誤工費的賠償的具體細則,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那麼也就意味着,如果發生勞務費,應該由第三方的相關人員進行賠償,如果不能進行賠償的,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