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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誤工費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嗎

交通事故與工傷誤工費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與工傷誤工費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嗎?

誤工費是不能獲得雙份賠償的,雙重賠付僅限於傷殘賠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治療工傷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當工傷待遇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誤工費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

二、證實誤工費的材料有哪些?

1、收入狀況證據內容可以包括:

(1)具體的收入水平數據;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3)沒有固定收入的還可以提供所從事行業的證明材料。

2、誤工時間的證據內容包括:

(1)正常情況下,根據醫療機構的醫囑。即醫療機構應當簽發醫囑,提出休息時間、需要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建議;

(2)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

(3)可申請司法鑑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鑑定,憑鑑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三、工傷認定的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上雖然不禁止,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競合的情況下,除工傷賠償之外,當事人可以向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在索要一些其他的賠償,可類似於醫療費,誤工費等這些,在當事人享受過相關的待遇之後,不足的部分,可以有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