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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籤訂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一、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簽訂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籤訂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調解、提起訴訟、仲裁,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大方面:

1、協議簽訂前是否有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解決前,應先進行工傷認定。進行工傷認定的主要目的是對該起事故定性,明確該事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協議簽訂前是否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的勞動能力的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職工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待遇。在簽訂賠償協議書前,職工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來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

3、關於賠償的項目範圍

在賠償協議書中對賠償項目的預定需明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至第43條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內容包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津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二、謹慎對待放棄其餘權利之條款

在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中常見“協議雙方履行後,糾紛了結”、“職工一次性獲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企業主張其他權利”等條款,該類條款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的利益,相對於勞動者而言較於弱勢,不免受到該類條款的限制,應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避免該類條款的出現。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未來的麻煩。

三、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根據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中第三條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後,用人單位賠償因工受傷員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必要的營養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包含了支付受傷員工及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來工地期間的工資等一切賠償款。